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长治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优美、整洁的环境,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工程、建筑物外装修工程、开挖城市道路铺设各类管线工程、绿地游园广场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工程等。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放线施工。
四、市建设管理局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市城建监察大队受市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验收、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分为实体围挡和临时围挡(包括彩钢瓦围挡和彩条布围挡)。
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验收的内容包括:围挡设置的位置,围挡和门楼采用的材质、样式、尺寸、色泽、标准及出入口的绿化、美化措施等。
七、施工围挡设置的标准与要求施工围挡设置要做到安全,坚固、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