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市营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难易程度分为第一类: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奖励基数3万元;第二类:大阳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奖励基数2万元;第三类: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阳泉分公司,奖励基数1万元。
2、奖惩兑现
市煤炭工业局对各县(区)煤炭工业局的奖惩兑现:
(1)对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各县(区)煤炭工业局,按奖励基数和考核得分确定奖金比例,未达否决指标要求的,该项不得奖。
(2)对绝对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不超控制指标的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奖励盂县煤炭工业局5万元,奖励平定煤炭工业局、郊区煤炭工业局各3.5万元;实现奋斗目标的,奖励各2万元;比奋斗目标每少死亡一人,另奖励各1万元。
(3)乡镇煤矿杜绝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奖励各2万元。
(4)杜绝瓦斯、火、水伤亡事故,奖励各2万元。
(5)上述奖金总额的5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6)绝对死亡人数每超1人,罚单位1万元。百万吨死亡率超控制指标,每超0.1,罚款1万元。
(7)县(区)营煤矿每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不包括10人以上事故),罚单位5万元。
(8)乡镇煤矿每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不包括10人以上事故),罚单位5万元。
(9)每发生一起瓦斯、水、火伤亡事故,罚单位5万元。
(10)每发生一起重大死亡事故,罚单位20万元;每发生一起特大死亡事故,罚单位50万元。
(11)未完成省、市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罚单位5万元。
(12)未完成安全控制指标,对单位通报批评,并按奖励基数的50%罚单位主要领导。
(13)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14)必须如实上报伤亡事故情况,对隐瞒事故的,除按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外,每迟报、漏报、瞒报一起事故,罚款2万元。
市煤炭工业局对市营煤炭企业的奖惩兑现:
(1)对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各市营煤炭企业,按奖励基数和考核得分确定奖金比例,未达否决指标要求的,该项不得奖。
(2)绝对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不超控制指标,每少死亡一人,奖励奖励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阳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各1万元;实现奋斗指标,奖励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奖励大阳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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