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上报第五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根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和污染物减排工作,我厅拟确定并公布全省第五批(2009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选原则
(一)第一类重点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2.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3.火电、钢铁、有色金属、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
1.使用或排放《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环境保护部环发[2005]151号文附件二、环发[2008]60号文附件一)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2.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有影响的、使用或排放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二、上报程序
(一)县(市)环保局根据初选原则,提出初选名单(其中第一类重点企业应附近期监测报告),报省辖市环保局汇总。
(二)省辖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重点企业的初选上报,对县(市)上报的、连同市区的重点企业资料进行核实,汇总后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污控处。
本通知及附表的电子版本可从江苏环保网(www.jshb.gov.cn)下载。
附件:1. 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初选名单(第一类重点企业)
2.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初选名单(第二类重点企业)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初选名单
(第一类重点企业)
市
序号 | 企业名称(所在地) | 企业规模(年产值/人数) | 主要产品和产量 | 超标因子及超标倍数、频率 | 超总量因子及其控制指标和实排总量 | 超标及超总量原因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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