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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当前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当前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
(苏环监〔2008〕32号)


各市、县环境监测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当前全省环保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08〕48号),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更好地发挥全省环境监测系统技术支撑与技术服务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应尽量引用历史资料,在能说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避免重复监测。一年以内的历史资料可直接引用;两年以内的历史资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核定,证明所引用的资料与现状一致后,直接应用。监测因子筛选以常规污染因子和总量控制因子为主,适当兼顾行业的特征因子。监测点位布设和频次应按规范要求的低限确定。
  缩短“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周期,确保3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工作。对于国家已颁布验收监测规范的行业,应直接引用以简化监测方案的编制;对一个企业有多个型号、功能类同的环保设施或排放口,应采取随机抽测的办法,以减少监测内容。对基本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重大项目,做到急事急办,集中技术力量,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优惠收费,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按低限标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在确保监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相关人工费用,减半收取监测方案、报告编制费;同时对“高温采样、高空采样、有毒有害气体采集”系数降低5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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