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适时增设有关养老服务等内容的专业和课程。取得培训资格的有关机构应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或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发给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老年人福利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事业、集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康复中心(老年护理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经济效益差的企事业单位转变观念和思路,积极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二)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为养老服务业的,或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三)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等最优惠供地方式。(四)积极争取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五)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六)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下列规费优惠: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交纳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车辆,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规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均按下限收取;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