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明电〔2009〕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将于近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相关问题展开调研。为配合国务院办公厅此次督查调研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对照自查内容逐项检查落实。要按照
《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85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发〔2007〕67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字〔2008〕7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查找不足,及时总结经验。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2.自查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开展自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重点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情况开展自查。
3.自8月7-18日,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全面自查,并于8月18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联系话:3163010,电子邮箱:sfbdzzw@126.com,联系人:毛英全,李新文。4.各单位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创新性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可单独形成材料,同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