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意见
(淄教发[2008]23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各市直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切实保障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教育,努力办人民放心满意的学前教育为总目标,遵循学前教育和幼儿成长规律,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
二、目标内容
(一)规范办园行为
1、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名称。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规范,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 “双语”、“艺术”等字样。
2、严格控制幼儿园的班额。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托班(2岁-3岁)20人,小班(3岁-4岁)25人,中班(4岁-5岁)30人,大班(5岁-6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幼儿园各年龄班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数核定标准,最多不超过规定班额的5名。
3、严格学前教育分支机构的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分别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设立。
4、加大对非法办园的清理力度。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物价、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予以撤消,并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被取缔的非法学前教育机构,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