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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费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检查组对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我省少数地方在办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中,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还收取了照相费。这一做法违反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和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海南省公安厅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由企业投资建立人像采集系统的函〉的复函》(公治办〔2004〕1110号)等有关规定,必须立即整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换发二代证有关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各地接此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由企业建立二代证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的做法。人民群众办理二代证只能收取工本费,其中申领、换领每证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照相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切实保障换发二代证所需经费。 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精神,换发二代证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解决。为了保障工作延续性,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出现停止或延误群众办证的现象,具体工作中,由市、县财政直接承担照相经费,即由财政部门先期拨付经费给公安部门,然后每月由公安部门按办理身份证数量如数向照相馆及照片质量检测单位支付有关费用。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明工作纪律。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限期整改。各级纠风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大明察暗访和督促检查力度,对继续违规收取二代证照相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 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有关的善后处理,加强舆论引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平稳开展,决不能因为停止收取照相费而停办二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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