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集中办公。各州(市)、县(市、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工程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制定全省工程资金安排方案,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州(市)、县(市、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明确各级的工作职责,制定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教育部门结合中小学校舍建设规划,统筹各专项工程项目,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拟定工程目标和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工程质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审核各州(市)工程实施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与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辅助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与措施,保障中小学校舍日常维修的需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力量做好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协助组织对有关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标准制定、工程勘察、审定改造方案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参加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为工程实施提供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及最新地质变化情况;协助排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校舍,并负责工程地质安全评估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同时,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及有关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水利、地震;公安等部门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及时提供校舍所处地区防汛信息,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分布情况及抗震设防要求,主要地震断裂带等情况,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