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
(一)县市区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二)对县市区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分级管理,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定额标准以内的,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超过定额标准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三)县市区要确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申报、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处确认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县市区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和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处批准后到协议机构配置或治疗。
(五)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因工伤在常德市区域内转院转诊,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常德市区域外诊治的,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工伤保险处批准。除病情危急的可先行入院、转院救治,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入院或转院确认手续的外,其他未经批准自行入住或转入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和常德市区域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市区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继续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工伤职工新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其待遇资格和发放标准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处核定后,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县市区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市工伤保险处核定后按规定支付。
(七)县市区工伤保险预防宣传、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预算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报市工伤保险处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预算执行。
十、稽核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征缴稽核、待遇稽核、内审监督计划由市工伤保险处统一制定,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分级实施,市工伤保险处对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稽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