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市工伤保险处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核与管理工作,每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送市工伤保险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预算,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市工伤保险处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市工伤保险处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实行分级负责、统筹调剂。市本级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市级储备金由市工伤保险处管理,县市区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上解省、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后的余额,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县市区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使用本辖区内征缴及历年结余的基金,不足支付时按规定申请市级储备金调剂。申请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基本条件是:县市区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缴扩面任务后,工伤保险基金仍入不敷出,累计结余出现赤字;县市区发生重特大事故,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额个体事故在10万元以上、群体事故在20万元以上且工伤保险基金仍入不敷出的。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县市区可按规定申请市级储备金。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或市级储备金拨付到位前所出现的基金缺口,由当地人民政府垫付。
七、建立健全重大工伤事故备案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事故的监控,防止欺诈冒领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发生,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轻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患职业病的,在诊断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参保单位报告后,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一次性诊断3人以上患职业病的应分别在3个、5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工伤保险处。
八、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管单位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及相关文书送达工作,市工伤保险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对全市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