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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常政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征缴管理、统一收支预算、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监督稽核、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二、依法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市、县两级参保单位职工本人工资“拦头保底”时应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改革煤矿、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办法。全市合法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按生产1吨煤征收一定数额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合同造价人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工伤保险费办法。用人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做好煤矿、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建设、安监、煤管、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由市工伤保险处统一管理,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统一征缴机构分级实施。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4〕9号、常政办函〔2007〕64号文件规定的市管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工伤保险处组织征缴,县市区管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征缴。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并将单位信息上传到市工伤保险处。每年年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拟订征缴方案,经市工伤保险处审核后组织征缴,所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存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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