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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投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 禁止无客运服务资格证人员和非主班驾驶员承包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承包者不得私下转包。
  (二)必须严格履行投标书中的一切承诺,如有违约,由客运管理部门督促纠正,严重违约的由招标方收回经营权,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三)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工制度,规范财务和资产管理,建立内部教育管理保障体系,强化驾驶员职业素质教育。

  (四)要建立安全风险责任机制,企业向驾驶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每台车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履约保证金由招标方实行监督管理,企业不得挪作他用。除收取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性质的保证金、押金、转(过)户费及相关管理费。

  (五) 企业出资统一购买车辆、上户投保、缴纳经营权出让费,确保投资主体的产权清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他人转嫁投资风险。

  (六) 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原出租汽车经营中遵纪守法、无组织煽动上访记录的驾驶员承租出租汽车或雇用为员工。应依法与司机签订相关合同,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利益,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凡出租或变相出租经营权和对本企业车辆不实行统一管理的,招标方将无条件收回经营权。

  (七)采取单车承包经营方式的,其承包费标准不得高于协会等中介组织对市场进行评估测算的标准。

  (八)保护驾驶员及带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对购车、车辆保险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项目需公开透明,入股者有权介入管理。

  十一、授予合同

  根据授权,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人确定后10日内与中标人分批次签订《常德市城区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和履行合同条款。

  十二、履约措施

  (一)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报名企业必须于2008年11月18日下午4:00前,按照企业现有出租汽车数量,将每台(标)5.28万元经营权出让金、每台(标)0.6万元履约保证金、每台(标)0.1万元投标保证金,一次性分别存入招标人及代理人指定账户。投标方如中标,其履约保证金中的0.3万元直接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其余部分扣除客运服务设施安装费等费用后多退少补。如未中标,在中标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经营权出让金预付款和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均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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