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投标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经济实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正式注册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接到了招标人的《投标邀请函》且经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处审查通过的城市客运实体企业;
(二)具有相应数量的具备从业资格的综合、财务、安全等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车辆和保养设备设施;
(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本年度企业服务等级达拟评二星级以上、上年度企业等级评定为甲级,拟承担本项目经营管理的负责人须具备3年(含3年)以上从事出租汽车管理的经验,并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具有一次性支付经营权出让金的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良好;
(五)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特许经营方案、公司章程、相关合同、责任承诺、安全管理办法、抗风险维稳措施等相关制度;
(六) 另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年度企业服务等级达拟评三星级;
2.3年内曾经整合且具备良好经营条件;
3.本年度与相关公司达成整合协议并已合署办公;
4.企业名下的车辆数量原则上达到市场总量的10%且经营资质符合邀标条件。
九、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时间定于2008年11月20日,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评标
此次招投标活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产生评标委员会,评委数量为5名,人员在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照投标方提供的投标文件,按相关项目进行综合评标打分,每项100分,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胜任程度及信誉”、“安全管理办法”、“企业信誉情况”和“特许经营方案”分别占总分的10%、10%、10%、30%和40%。如投标金额未按规定到位,标书格式扣分达10分以上,不进入详细评审。
(三)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3日内向招标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方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张榜公示,并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确定中
标人。
十、对中标企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