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出让方式及对象
按照
《条例》的规定,本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按照以服务质量、企业责任承诺、企业信誉为主要竞标条件的邀请招标方式,出让给市城区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实体企业。
四、 出让数量、价格及经营期限
本次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数量1110辆。分两步实施:对经合法性认定合格的企业车辆先行出让,其余车辆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出让。出让价格5.28万元/台(标)。出让期限5年,合同期满,经营权终止,经营权出让期限与车辆的使用年限不挂钩。
五、经营模式
根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和
《条例》第
二十三条关于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规定,新一轮出租汽车特许经营采取公司经营模式,即中标企业只能采取员工制或租赁制(单车承包)经营模式。
六、车型标准、设施要求及车辆牌照换发
根据省人民政府及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为提高城市品位,新一轮城市出租汽车车型标准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选用捷达、东风雪铁龙、北京现代伊兰特和天津威志4种车型(均要求四门三厢), 排量不低于1.4L,环保不低于欧Ⅲ标准。 要求统一颜色,美观大方,统一换发专用号牌(出租汽车牌照由现湘JX0000 牌改为湘JT0000牌),统一安装换洗白色座套, 统一安装税控计价器,统一配置相关安全、监督及服务设施,统一完善运营档案,提倡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七、车辆使用年限及车辆残值处置
现有出租汽车在保证车容车貌及车况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前提下,实行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即:新车于新一轮经营期满下线,老车在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符合安全运行及车容车貌要求的前提下,不超过车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下线。旧车残值由中标企业按规定处置(转到市辖区外或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