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利用原自用土地组织实施。此类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所建房屋仍有多余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社会其他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对违反规定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和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的,要坚决纠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补交各种税费,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改造和综合整治。各级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旧住宅区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五)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规定给予其他税收优惠。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予以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根据国家税法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五是在旧住宅区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六是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小户型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报当地税务部门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