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公示、退出和租金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保障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收回所租住房或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并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证》。对虚假谎报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或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按政府定价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所租住房,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证》,并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有一定购买能力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级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备案,每年3月底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应根据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优先向收入相对低、住房相对困难的家庭供应。已经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时,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违反此规定的,将追究审查或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发放住房保障对象购房补贴。各地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在当年住宅竣工总面积中应达到一定的比例。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任务重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供应比例。各级政府应根据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搞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违反规定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转让,但须先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转让,具体交纳比例由各级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的房屋,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