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扎实做好12座政策性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全市属“十关闭”的12座煤矿,必须按照省市规定采取查封井口、拆除供电设施、设备、查封火工品、清退人员、收缴各种有效证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类矿井的监管,对关闭矿井实行领导包片派驻专人盯守,进行24小时监控,严防此类矿井擅自组织生产。
3煤矿根据矿井季节气候、工作进度情况,必须组织每旬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或限期整改;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指导,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率100%。
4市人民政府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指导,每季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率不低于30%,并根据情况随时突击检查。
(二)安全隐患的认定
煤矿安全隐患分一般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办矿标准》提出新的较高标准的,可结合实际情况按《办矿标准》时限要求执行。
(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停产整顿及报告
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首先应立即做出煤矿局部或全矿井停产整顿决定,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然后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部门。
2整改治理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实施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并督促煤矿落实整改治理。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时,必须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的整顿实施方案,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严格组织实施。
3治理结果评估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煤矿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4停产整顿复工复产验收
对隐患排查停产整顿矿井的复工复产验收,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发〔2008〕9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