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采矿秩序的监管,负责煤矿资源整合、关闭矿井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理顺采矿权关系,规范采矿权人的行为,对关闭矿井采矿许可证及时上报吊销,对无证开采、关闭矿井回潮、越层越界等违法采矿行为做到及时检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建立起良好的采矿秩序。责任人:冉进忠。
  (九)市工商局:要加强对煤矿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对无照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违法煤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效杜绝非法违法销售煤矿产品的渠道。责任人:贾权。
  (十)市公安局: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违法煤矿批供火工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关闭矿井的火工品进行收缴和处置,坚决杜绝非法火工品流通。对关闭矿井的民工进行遣送,对实施矿井关闭行动中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进行预防和处理,确保执法活动正常开展。对国土部门已报案的涉及非法采矿的有关人员要给予严厉制裁。责任人:安根田。
  (十一)市供电、地电公司: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违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设施。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按照整顿方案限量提供电力并严密监控。发现超过限用电量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依法采取限电措施。责任人:霍建业、王秉。
  (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就业准入监察执法,保证煤矿全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在册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和全员培训率均达到100%。配合公安机关遣送非法煤矿和关闭矿井的民工。责任人:张平。
  (十三)市监察局:要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干部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履行煤矿各种审批、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参与办矿或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追究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责任。责任人:项平。
  四、具体工作任务、内容
  (一)工作任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具体要求如下:
  1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认真落实治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