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对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检查登记制度。
(4)落实对保有10辆以上客车或货车的专业运输单位(含个体车队)专人检查登记制度。
(5)治理打击货车超载超限。
(6)治理打击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7)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遵守让行规定、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等易导致交通事故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8)落实民警驻客运站(场)制度。
(9)落实对重点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的营运性客车驾驶人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有五次以上违法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育制度。
(10)落实秩序管理部门负责事前对公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公布、上报、抄报和督促治理制度,消除道路隐患。
(11)落实对公路养护作业和城市改造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制度。
2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法
(1)启动怀仁县王家堡、右玉县杀虎口、应县大临河和白马石、朔城区前寨5个省级交通安全检查站,实行24小时勤务。(责任单位:怀仁县、右玉县、应县、朔城区四个大队;责任人:怀仁县、右玉县、应县、朔城四个交警大队大队长)
(2)交通安全检查站对过往的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运输危化品车辆逐车检查、详细登记。发现车况不良的,责令驾驶人停车修理,隐患排除后放行;发现疲劳驾驶的,强制驾驶人就地休息;发现超员的,责令驾驶人卸客转运;发现危化品车辆标识不全、防泄漏装置存在隐患的,责令驾驶人停车配全标识,消除隐患后放行;发现客车未按规定使用行车记录仪的,责令驾驶人启用行驶记录仪再予以放行。同时对涉爆物品、危化物品进行重点检查。(责任单位:怀仁县、右玉县、应县、朔城区四个大队;责任人:怀仁县、右玉县、应县、朔城四个交警大队大队长)
(3)对辖区校车包括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住址、车型、车号、运输线路等信息进行摸底、登记、建档,确定专人按每半个月一次进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和跟踪情况要做好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4)对辖区营运性公路客运车、出租客运车、旅游客运车、营运性危化品运输车、营运性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重点车辆进行摸底登记,掌握底数。根据警力情况按照一对一或一对几的方案将营运性公路客运车、出租客运车、旅游客运车、营运性危化品运输车监管责任分解到人,按每半个月一次进行检查跟踪,检查和跟踪情况要做好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交警大队和直属一、二大队;责任人:各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直属一、二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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