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三、
十四条规定,加强寺观教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寺观教堂不得办理许可证。
煤炭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四、
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对于煤矿地面以上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林业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落实《
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化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公安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对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演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印刷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发放许可证。
中小企业管理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