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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宗教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加强寺观教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寺观教堂不得办理许可证。
  煤炭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对于煤矿地面以上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林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化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对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演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印刷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发放许可证。
  中小企业管理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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