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单位不得办理许可证。
人防办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下属单位和管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体育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规定,制定详细的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组织开展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他体育健身场所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县级以上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农业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供销社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监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工作。
电力部门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
三十三条的规定,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