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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商务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单位不得办理许可证。
  人防办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下属单位和管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体育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详细的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组织开展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他体育健身场所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县级以上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农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供销社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监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工作。
  电力部门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三十三条的规定,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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