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条和
《意见》第
五条的规定,负责抓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及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监局
执行《
消防法》第
十一、
十九条和
《意见》第
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建筑材料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防火性能的检测;加大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
广电局、日报社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条和
《意见》第
五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宣传消防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章行为予以曝光。
房管局
执行
《意见》第
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民政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以及下属企业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