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三条及
《意见》第
十一、
十二条规定,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培训内容;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
交通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三、
十七、
三十三条和《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条规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认定和运输公司、客运车站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同参与灭火救援和演练。
建设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三、
十、
十四、
二十一条和
《意见》第
十五条规定,①建设部门对未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签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总体验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对本系统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督促整改;对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事先通知消防部门。②城管部门要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
规划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三、
八、
十四条和
《意见》第
十四条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抓好消防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尤其对防火间距等涉及消防安全整体布局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和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