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
执行《
消防法》、《城镇规划法》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的规定,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经委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五、
六条规定,负责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财政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三条和
《意见》第
十条规定,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基本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合同制消防队经费的保障。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教育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三、
十四条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十七、
三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过程,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得办理教育许可证。举办大型活动前,必须报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