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共同职责
1根据《
消防法》第
十四条规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
《意见》的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要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度的各项制度。
(二)分类职责
监察局
1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
2依照法律追究失职责任。
公安部门
1执行《
消防法》第
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执行《
消防法》第
四、
十四、
二十四、
二十五条及《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及时调查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