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工作方法:整治工作采取县区政府直办,市政府督办的方法。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查出的隐患问题要立即下达文书,并告知当地政府。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实际,现场检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情。
3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4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的单位和部门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工作步骤: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至2009年9月30日结束。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安排部署阶段。从2008年9月30日至2008年10月31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尾矿库、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相关行业的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要结合汲取近期全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教训,抓好宣传发动、技术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阶段为企业自查阶段。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规程、设计和通知要求,认真检查矿山、尾矿库、冶金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摸清所属企业情况,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同时要组织专家深入下去帮助指导企业查找问题和科学整改。对在自查阶段发现的危库、险库或者其它重大隐患,企业要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强硬措施,停产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为整改检查阶段。时间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每一个企业,对照检查表,逐项逐条地进行检查验收,认真填写企业检查表,对检查出的隐患,要根据隐患的程度,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提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府要在县区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重点对矿山、重大危险源要进行动态跟踪和不定期检查。对抽查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提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对作出吊证关停的企业,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断电、停水、停止供应火工品。矿山企业要按照“六条标准”关实关死,尾矿库企业要强制实施闭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