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等重要设备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五)进行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九)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临时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十二)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采取了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外排污染的措施。
(十三)经营销售运输环节安全管理情况等。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沉下心来,扑下身子,狠抓落实,做到企业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企业自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漏查隐患,不留死角。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系统排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协助企业进行系统排查治理。
(二)隐患治理过程中,市、县区两级安全隐患专项督查组要全面排查治理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一律依法下达停产指令;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整改或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下达停产指令。
(三)企业要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方案,落实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特别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新隐患要及时治理,确保安全生产。要切实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为实现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长期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