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实施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着眼改善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也是省政府、市政府为民兴办的具体实事之一。经过市、县区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基本完成。按照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的要求,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的方法及程序
1.朔州市农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旧村复垦为耕地(或林地)、新水源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项目是本次验收的内容。
2.朔州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验收组由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成员单位及财政、国土、审计、建设、水利工程等方面专家组成。
3.项目验收采用听取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汇报,现场检查与查看各类档案资料、召开被搬迁村村民代表座谈会、测评群众满意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项目竣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在自检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将全市验收情况汇总上报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二、项目验收的要求
(一)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县级政府批准的工程任务书;
2.已完成设计规定的工作量;
3.各项施工资料齐全、准确;
4.各项资料已进行整理,并编目造册;
5.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告。
(二)项目法人单位提供验收的资料包括:
1.县级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及市级批复文件;
2.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3.避让搬迁、旧村复垦为耕地(或林地)、新水源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及批复文件;
4.避让搬迁新村选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项目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告;
6.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报账制等有关制度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