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查职责
在政府领导下,由公安交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直属交通警察大队以及各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牵头,道路主管部门参与(国道、省道由省公路局朔州公路分局、各县区公路养护管理段参与,县乡道路由市交通局和各县区交通局参与,城市道路由市城建局和各县区城建局参与),安监等部门(市安监局和各县区安监局)视情况予以配合,对本行政区的道路按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顺序逐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其中,《方案》第四项“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中二、三、四、五点由市、县(区)公安交管部门的秩序部门负责落实,一、四点由市、县(区)公安交管部门的事故处理部门负责落实,并分别对应建立“隐患路段基础台帐”和“事故多发路段档案”。
2.治理职责
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道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整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督办的原则,认真组织治理。国道、省道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市交通局、朔州公路分局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县乡道路、城市道路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市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公路、交通、城建等部门,整合各类资源,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
3.督办职责
省级安全隐患路段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督办;市级安全隐患路段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督办;县级安全隐患路段由县级政府督办。治理不到位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确保治理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成立领导组和办公室,明确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以及工作职责,精心部署实施。要充分认识做好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三级督办、综合验收。
(二)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大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投入,在农村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的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制定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确保农村地区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同时,要根据道路增长变化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结合道路管理养护经费预算,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治理规划,逐年减少安全隐患路段。
(三)加强信息报送。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汇总、整理、上报工作。7月15日前,各县区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情况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从7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各县区要将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相应的分级督办建议进行汇总,填写《2009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基础台帐》(附件4),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认(拟列为省级督办的隐患路段,请一并报送照片和详细说明资料)。同时报送道路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附件5); 9月25日和10月25日前,报送季度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总结和治理总结;12月12日前,报送年度排查治理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