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各县(区)要重点排查治理以下道路安全隐患: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排查是否存在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一规律性交通事故的情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排查交通设施缺失,主要排查道路平交路口是否存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和黄闪灯等其他安全设施缺失等隐患。排查交通设施设置存在的问题,主要排查道路平交路口是否存在重要交通集散点交通诱导指示标志缺失,辅助标志内容不明确、不规范,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合理,交通标线不符合正常行车轨迹,人行横道两端有障碍物,路口信号灯长期处于关闭状态,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以及交通设施损毁等隐患。
(三)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过镇村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进行,排查道路是否配置了隔离设施;学校、幼儿园门前是否设置了保护行人的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线,设置了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是否设置了盲道;道路上是否设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是否规范、清晰、连续;路口禁止左转弯、分向行驶车道等标志与导向箭头有无相互矛盾;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行驶标志、机非示意道标志与地面标线有无相互矛盾;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四、工作步骤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排查阶段(6-9月共四个月)
1.6月、7月期间,按照省、市、县三级督办排查标准,完成全市辖区内国道、省道的排查建档和建台账工作。
2.8月、9月期间,按照省、市、县三级督办排查标准,完成全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和城市道路的排查建档和建台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