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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关于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流程及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尽快到省、市、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八)进行改造的矿井的能力核定、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报告等其他许可事项的办理
  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尽快到省、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环保部门办理改造矿井的能力核定、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环评报告的审查批复,开工申请须经省、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批复或备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须经省、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批复。
  二、加强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工作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兼并重组矿井的安全管理。
  1兼并重组整合主体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重点抓好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工作。
  2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在县区政府的组织下,按照批准的重组方案和签定的协议,8月底前成立专门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进驻到位接管。要将那些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人才选拨进领导班子,放在关键岗位。重点配好“五长”: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3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进驻到位接管后,尽快组织专门队伍做好被整合矿井有关技术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在救护队的配合下,对被兼并重组矿井水、火、瓦斯、采空区等容易导致重大事故的环节和部位重点进行核实,做到情况清,底子明。同时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资金,落实人员,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排查治理,凡情况不清、隐患不明、或隐患未得到治理的,严禁擅自组织人员入井。凡机构及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擅自复工、复产或建设。在此基础上,尽快委托资质符合要求且备案登记负责任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报告,如达不到勘探程度的必须进行地面物探、三维地震勘探或补钻,确保地质勘探的精确度和适用性。
  4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要对《重组整合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同时对此类矿井要加强安全监管,严禁非法组织生产。
  (二)严格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兼并重组期间的安全监管。
  1县区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要重点加强兼并重组期间的安全监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县区长亲自抓。县区长助理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2县区政府要在8月底前对《重组整合方案》中确定关闭的矿井吊销各种证照,并在媒体进行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并对剩余火工品清点收缴,及时按要求组织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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