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安全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好这次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精心组织,抽调专人,立即着手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县区、各行业牵头部门要针对本县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既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通过安全检查,确实发现和解决一批存在的安全问题,促进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要落实安全责任和检查责任。各县区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掌握安全检查工作进展动态。各检查组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要严格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果因工作不细、马虎应付,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未及时排除,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将实行行政问责和事故责任倒查制,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各级检查人员要提高认识,端正作风,严肃认真。在检查过程中,要廉洁自律,公正执法,严格要求,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该停产的要停产,该处罚的要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要真正达到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4要把安全大检查与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针对前一阶段分类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回头跟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人员、措施、期限、资金同步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销号备案。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确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同时上报有关部门,尽快协调解决。
5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行为的各类厂矿或经营窝点,且继续违法生产的,一定要从严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排查,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采取有效防范、监控措施的,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重点行业牵头部门负责将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要认真总结,对过去已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和新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填表登记,并将检查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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