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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质量监管的通知

  三、严厉打击饲料黑加工企业
  对本辖区内无证经营的饲料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封存,防止不合格饲料产品流入市场。

  四、抓好饲料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
  各区县饲料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经营饲料产品及原料的销售门市及摊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一)对无营业执照的立即取缔,并对其产品进行封存。
  (二)对持证经营的门市或摊点,饲料及原料必须有该产品的厂家资质证明和所在省饲料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于饲料添加剂还要有厂家出具的生产许可证和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对其相应产品进行封存,并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对产品进行抽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售。

  五、尽快对农户手中现有的奶牛浓缩饲料进行召回
  为了避免原有的不合格饲料给养殖户带来更大的损失,各区县接文后必须组织人员在7日内对农民手中现有的10月1日前生产的浓缩饲料全部召回,召回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召回时产品价格以农户购买平均价格为准。

  六、加大对散养户所用饲料的抽检力度
  各区县畜牧局、饲料主管部门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散养户饲料的抽检,特别是对目前仍在鲜奶中检出三聚氰胺的奶站所覆盖的养殖户要全部抽检,查找原因,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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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及时公布合格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名单
  为了不影响奶牛饲养和鲜奶生产,饲料主管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及时公布放心饲料及饲料原料名单,为奶农提供安全可靠的饲料来源。

  八、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整个饲料监管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总责,畜牧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全力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因工作不力、不作为出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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