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8〕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朔州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落实中央关于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精神,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其试行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推动我市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和金融的良性互动,使金融业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的思想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和谐朔州提供多层次金融要素支持。
二、组织领导
为推动此项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朔州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工作领导组,负责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领导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承办组建工作相关事宜,市金融办具体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另发)。
三、组建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应本着积极稳妥,布局合理,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原则,既要注意积极推动,又要防止一哄而上。各县、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本辖区,市属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辐射全市。对注册资本较大、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的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把业务辐射到朔州市的其他县区。
四、公司性质及设立程序
(一)公司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