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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山东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山东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牧计财发〔2008〕60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精神,有效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促进全省生猪业平稳健康发展,2008年继续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08年山东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反映。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8年山东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精神,有效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原则、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原则。能繁母猪补贴遵循“政策公开、操作公正、据实补贴、直补到户(场)”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提高补贴标准,探索建立能繁母猪补贴与保险等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相结合的制度,确保生猪饲养户(场)的利益。
  (二)补贴对象。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能繁母猪。能繁母猪是指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
  (三)补贴标准。每头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二、补贴资金来源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市分别按20%、40%和60%的比例给予补助。东部市包括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和威海5市;中部市包括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和莱芜5市;西部市包括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6市(补贴资金计划见附件1)。
  三、补贴工作的组织运行
  (一)公布补贴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关系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本区域内主要媒体上公布补贴的原则、对象、标准和实施办法,让广大养殖户充分了解政策、知晓政策、运用政策,为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佩带畜禽标识,完善饲养档案。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必须佩带畜禽标识,享受补贴的养殖户(场)饲养档案必须完备、齐全,并依法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三)强化工作结合,准确核实数量。县、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要将核实能繁母猪数量与相关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为基础,按照“应补尽补”的要求,逐场逐户逐头调查核实,并填写《2008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登记表》(附件2),由饲养户(场)签名,严禁虚报、误报。核实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享受补贴的饲养户(场)姓名、能繁母猪养殖数量、补贴资金数额等在本乡镇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汇总上报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
  (四)据实发放补贴,及时上报情况。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能繁母猪数量进行汇总,经核实无误后,填写《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汇总表》(附件3),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对不能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发放的养殖场,可直接将补贴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补贴发放工作要于公示无异议后1个月内完成,不得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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