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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

  (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事项;
  (十一)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罚没范围、标准;
  (十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照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
  (十三)违反规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十四)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
  (十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
  (十六)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十七)违反规定到企业集资或无偿占用企业钱物;
  (十八)强行要求企业及下级单位订阅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九)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收费站,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
  (二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二十一)用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
  (二十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二十三)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二十四)用公款旅游或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旅游;
  (二十五)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二十六)私自以借为名占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车辆;
  (二十七)无故迟到早退,屡教屡犯;
  (二十八)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
  (二十九)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炒股、打游戏或非进行集体组织的打球、游泳等健身活动;
  (三十)其他违反“十个严禁”规定应予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有本章所列问责情形,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作风方面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单位,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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