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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

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简称“十个严禁”),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十个严禁”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问责: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
  (二)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
  (五)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六)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或采取强制措施;
  (七)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徇私舞弊;
  (八)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
  (九)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借机收费或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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