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承储企业根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内容,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自查自评
第七条 在储备粮日常管理和储存的各个环节,承储企业要落实市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承储企业要认真进行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的自查自评工作,对照《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办法》的各项规定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评分,并如实填写各项分值。承储企业要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以便备查。
第九条 京粮集团和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对所属承储企业自查自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市粮食局的统一安排,每年上报所属承储企业开展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的情况。
第四章 申请
第十条 市粮食局在承储企业进行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自查自评,自评分在800分以上,提出验收申请的基础上,开展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在提出规范化评价验收申请的承储企业中进行。
规范化评价验收合格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按规定程序继续申报。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验收申请要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粮食局。(报送的相关材料见附件)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申报申请验收材料的真实、完整。申报的纸制文本与电子文本一致。纸制文本一式三份,为A3或A4纸打印;电子文本中的表格一律使用EXCEL格式,文字说明可采用WORD格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属承储企业申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要在承储企业实地核对相关内容。经主管领导审阅后,将本单位意见填写在验收材料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验收材料报送市粮食局储备处。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四条 市粮食局接到承储企业的验收申请后,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申请企业的评价验收工作。评价验收以对承储企业的现场检查为主要评分依据,并参照承储企业的储备粮日常管理及相关情况,综合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