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粮发〔2007〕144号)
京粮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军粮中心:
为提高市储备粮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推进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为继续推进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评价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二条 储存市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要贯彻市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通过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管理化的评价,提高市储备粮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 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的评价工作包含自查自评、申请和验收等程序。总评分在920分(含)以上可评为“优秀”;总评分在800分(含)以上,920分以下,可评为“良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工作,由北京市粮食局统一领导。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承储企业储存工作规范化的评价验收工作,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承储企业落实《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京粮集团和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工作。
京粮集团和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要按照北京市粮食局的统一安排,指导所属承储企业落实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粮食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