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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符合规定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十四条 经保密审查程序,确定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产生部门将信息目录和电子文档及2份纸质文本送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负责整理《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中的,由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人员当场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中的,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信息内容,填写《北京市粮食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表》转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办理部门按照保密审查程序对被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属性,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转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办理部门主管领导同意,由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保密审查过程中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答复期限内。

第五章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经保密审查程序,确定属性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产生部门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六章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十八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十九条 市粮食局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谁相关、谁发现、谁负责、谁处置、谁澄清”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机关各处室应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制定包括及时发现、迅速处置、控制、澄清等内容的工作预案。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机关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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