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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机关各处室对本部门产生的政府信息根据信息的内容,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并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审核政府信息属性
  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由信息产生部门根据保密相关规定自行进行保密审查,并对该信息提出意见。
  信息产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如需延长期限的,需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信息产生部门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如第三方在15天内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保密审查答复期限内。信息产生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机关各处室将保密审查意见送本部门主管领导进行最后审定,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对不能确定的(如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重要通知、公告等综合类信息),则应由市粮食局保密工作委员会对该信息进行最后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市粮食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随确定、随公布、随上传”的原则。
  第九条 经保密审查程序,确定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该信息的产生部门将纸质文本一式九份送市粮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市粮食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市粮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场所移送上月产生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件。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在市粮食局网站上予以公布,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重要通知公告等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信息产生部门要对信息公布后所产生的影响,做好应答媒体预案,将预案及时送市粮食局新闻发言人和负责新闻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已失效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产生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粮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人员进行信息无效处理,对《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市粮食局网站上予以公布的同时,要按《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对信息进行梳理,并上传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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