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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粮发〔2008〕103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2.《北京市粮食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表》(略)
  3.北京市粮食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在粮食流通过程中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在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讲求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粮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粮食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见附件3)。
  第五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

  第六条 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应全部通过保密审查确定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随产生、随审查、随定性”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机关各处室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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