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8〕3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水土流失监测能力,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1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市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市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和监测点的建设与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监测项目投资计划安排。
第四条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拟定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位布局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提出变更监测站点方案,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负责组织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负责监测分站、监测点的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监测分站按照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监测点的建设与管理;对管辖区域的水土流失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区域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