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评价的资料来源
为进一步做实考核评价数据,规范统一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的市、县两级数据,统一由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审定和报送。采取以市直部门和市考核评价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为主,各县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县级考核评价办公室配合,市、县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进行组织协调和质量检查的组织模式进行。
市统计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承担部门和上报时间,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考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通过考核评价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现有的统计体系,还难以满足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省政府已经下发了晋政发[2006]36号文件,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结合当前实际,重点推进居民收入等县级六项指标抽样调查工作,以取得“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粮食总产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农村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等六项指标规范、可比的县级数据资料,为县级考核评价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保障。
按照运政办发[2007]109号文件要求,县级开展抽样调查工作每年所需经费至少21万元,由县级统计和调查监测部门提出申请,列入县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到位。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分解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按时、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同时,各部门之间、市、县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并按需要从2006年-2010年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市统计局统一协调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07]142号),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各级、各部门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的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市统计局、市监委要制定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对考核评价各阶段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明奖惩,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坚决防止相互攀比、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评比资格,公开通报批评,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组织实施和审查核实职责的,将按照行政效能建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实行考核评价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均应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以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考核评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考核评价数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核实职责的,一经查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考核评价工作时间进度的调整
(一)全市当年实现程度数据(市级数据)由市直各相关部门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市考核评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