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以及《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09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提高车船税的征收效率,2009年度我市车船税统一由西宁市城东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地点为:
1、新购车辆的车船税由西宁市城东区地方税务局设在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点征收。凡在西宁市范围内新购置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2、现有车辆的车船税由西宁市城东区地方税务局设在青海西宁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西宁市八一东路23-1号)的征收点征收。
三、车船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人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办理机动车安全检测的同时缴纳车船税。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尚未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检测的同时一并补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青海省车船税年应纳税额标准:
(一)大型客车每辆540元;
(二)中型客车每辆480元;
(三)小型客车每辆420元;
(四)微型客车每辆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