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属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纳税申报期限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相应的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发现申报有错误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报。
纳税人2008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2009年1月15日内完成。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