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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含外籍人员)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含外籍人员)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含12万元)以上(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31日是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期。纳税人如果在2008年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达到了12万元,纳税人在2009年3月31日前必须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纳税申报,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二、应申报的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2008年股票转让的净所得也应计入该项所得一并申报,但不用纳税);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四、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规定期限内2009年1月1日---2009年3月31日)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重复征税或作为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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