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实施甲醇燃料替代石油工程。今后三年,共改造甲醇汽车3000辆,年用甲醇18000吨替代石油10000吨。
3、充分利用天然气和煤层气等清洁能源。在城市居民、工业企业和城市公交、出租车推广应用天然气,替代传统能源。
四、保障措施
1、加大执法监督。认真执行《
节约能源法》,对重点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及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用能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2、开展节能审查。对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耗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凡不符合节能要求,没经过评估的项目,不能立项、不能开工、不能验收。
3、夯实基础工作。由市统计局、质监局牵头负责,对112家年能耗在万吨以上的企业严格规范。建立节能制度,配备专职管理和统计人员,改进和完善统计方法,切实做好企业节能的基础工作。
4、严格考核奖惩。对各县(市、区)及40户重点企业耗能情况定期检查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一票否决,并通报批评。
附3:
运城市建筑节能行动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运城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十一五”后三年,全市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节能50%标准,共节约6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改造完成50万平方米,共节约6千吨标准煤。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
实行建筑节能闭合管理制度,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建筑节能验收、房屋权属登记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督管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专项验收和建筑节能标识。
(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
鼓励本市企业研发申报省级节能产品;组织外墙外保温、新型材料节能门窗和新技术产品推介会和建筑节能施工现场观摩会,提高建筑施工水平;保温隔热、防水、防潮、装饰一体化,重点做好外墙、阳台、顶板、楼梯间、外廊等部分的封闭,提高围护结构的综合保温效果。2008年底全市建筑市场上取缔推拉窗,采用平开窗,取缔单玻窗,改为双玻窗或双层窗,逐步取缔通体窗,推广断桥窗,使其外窗达到保温隔热、密封防尘的效果。推广应用认证的节能产品设备、器具,淘汰不节能建筑产品,建立淘汰公告制度。
(三)实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推广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计,鼓励太阳能、地源热泵等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县域内可再生能源利用不得低于10%。2009年中心城市要确定3-5项太阳能热水一体化示范项目,各县(市、区)要确定1-2项太阳能热水一体化示范项目。2010年开始所有新建项目必须达到太阳能热水一体化。
(四)新建建筑必须实现50%节能标准
新建、改建和当年竣工的建筑工程必须达到50%节能标准,居住建筑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分室控制必须达到100%。采用的节能建材必须有省级认定。推广节能灯具和绿色照明,选用节能型家用电器,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强制执行四表出户。
(五)居住建筑节能公示
从现在起,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公示所建和所售建筑项目的节能信息数据资料(必须和建筑节能认定书相符),房屋买卖合同中必须载明建筑节能数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必须载明建筑节能材料的保修使用年限。未公示节能信息的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对外销售。
(六)既有居住建筑改造
2008年全市完成6万平方米的改造项目,2009年完成10万平方米,2010年完成30万平方米。各县(市、区)在2008年底要对不节能建筑进行统计摸底,并制定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实施,力争2015年前全部改造完成。国家对2010年前改造后的项目予以补贴,对2010年以后改造的项目不予补贴。
(七)行政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