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林业局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8〕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林业厅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将市人口计生委、市林业局制定的《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市人口计生委、市林业局
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
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激励和引导更多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晋发[2008]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人口计生委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8号)和《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各级组织在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时,要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把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纳入改革方案之中;特别是村(居)民自治组织在制订集体林地承包方案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保障程序的落实,同时还要保障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对象、标准及资格确认
优惠对象: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本市户籍人口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
优惠标准:在核定发包集体林地面积和核定承包总人数的基础上,可给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奖励1人份的林地承包面积。